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事指南
(2023年修订)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对具体补贴时段为2023年8月及以后月份的补贴申请,要求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费;对具体补贴时段为2023年7月及以前月份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注:1.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23〕11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灵活就业前需先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完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已实现就业创业人员不得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扶持政策。
4.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5.根据粤人社规〔2020〕30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⑴个体经营者;⑵非全日制从业人员;⑶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6.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细项全部交,只要有职工医保缴费即可。
7.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符合条件人员补贴时间段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注:1.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如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
3.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如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申请渠道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表单2);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4.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社保卡的,经批准可提供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注:1.以上申报材料属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申请者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民角度出发,申请者不用提交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但建议申请者要认真校对好填写的社保情况,以免资料不准确影响申报。可从单位缴纳社保税务系统、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分局服务大厅、街道乡镇人社所等处的人社一体机等渠道查询或打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情况自行进行核对。
3.从便民角度出发,本省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申请者应知晓自身身份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方可申报。
4.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经批准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即后续申请时只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查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并注意以下情况非属单位就业:①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其所在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②根据国家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参加按单缴费的职业伤害保障的人员,属于不完全确立劳动关系人员,其与平台企业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将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就业,也不能因此停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和就业登记信息。查验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和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并将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内部查核的情况、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等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3.高校毕业生身份信息和就业登记信息。上网校验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和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4.不存在超时申报、重复享受(同一时段)情况。
5.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未超期。
6.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未超期。
七、办理流程
(一)失业登记。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先按规定登记失业,取得《就业创业证》。
2.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失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不须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灵活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表单2)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就业(在《就业创业登记证》登记灵活就业)。各区县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系统、社保系统查核该人员是否属于单位就业人员。
(四)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本点与第3点灵活就业登记从时间次序上不作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即2023年第1季度可申请2022年第4季度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23年上半年可申请2022年下半年符合条件的补贴,依此类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登记灵活就业同时又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月份起算。符合条件人员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因故有部分月份未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如属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仍可按实际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月份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如属于灵活就业状态变化(指失业或被单位正式录用)的,重新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查验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并按本办法第七点办理流程重新办理。
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请者登陆“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登录该申报平台的参考路径:可上网搜索该平台或从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提供的链接等渠道登陆申报)。个人用户注册,注册后登录系统。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未更新导致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直接按第2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2.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
3.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
5.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资金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6.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7.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管理事项,按各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中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情形,要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退回资金;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责令退回要求及时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四)本指南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省资金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完毕正式上线后,按省有关经办要求办理。
(五)本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
(二)《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五)《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0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一)《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
十二、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954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7380929
澄海: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87217912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和培训股 86802206
表单1
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2023年制)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 号码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就业单位 (雇主)名称 | | 就业地点或网络平台 | |
人员类别 | □就业困难人员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本人已经享受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情况 | |
灵活就业社保缴纳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本人前期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月数 |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共 个月 |
本次申请补贴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共 个月 | 申请补贴期限内本人实缴社保金额(元) | 养老 | |
失业 | |
医疗 | |
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根据 (文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社保补贴条件, 补贴期限从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共补贴 元。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拨款。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表单2
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2023年制)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自 年 月 日起在 (就业地点、网络平台或单位名称) 从事 工作(属个体户的请一并提交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属灵活就业。
以上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名:
手机:
年 月 日
(如有雇主,由雇主签名):
雇主手机:
年 月 日
注:“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1.个体经营者;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